2023年年初,海伦法院民一庭法官闫磊接到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翻开卷宗的一刻,就认识到本案事实极具复杂性。
原告张某称,2014年1月3日,在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房产一套,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贷款手续并获得了房屋他项权证,据此请求李某腾退房屋。
被告李某反驳,该房屋为其回迁房屋,并在2013年8月11日就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已在房屋竣工后实际居住至今。
貌似现在事实很明确,但本案特殊性在于,李某既为回迁户,又为案涉房屋的实际开发人,在安置协议上甲乙双方均为同一人, 本案疑点重重,时过境迁,证据材料已经残缺不全了。
该案的结果牵动着千家万户购房人与回迁户的利益。张某只是一位打工人,家庭负担很重,李某是年近八旬的老人,房子是他们一生的心血,最终归属直接关系到一个家庭幸福,意义重大,万万不能一判了之。
经当事人申请,闫法官先到房产登记中心调查该房屋以及该楼盘建设时期的遗留问题,找寻案件的突破口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随即又到了房屋征收处,调查该楼盘的回迁安置情况。各有关部门秉承严谨、敬业、坚定的工作态度高度重视此事,调动人手翻阅历史档案,经过各方努力,该案事实过程也越加明晰。
就在判决几乎要尘埃落定之时,闫法官接到了征收办负责人的电话,这个电话彻底改变了该案件的走向,闫法官立即赶往档案室,在一盒陈旧的档案中翻阅到了李某拆迁的详尽备案材料。看着一张张沉甸甸的资料,法官心里可谓是五味杂陈,这一纸判决判的可是老百姓一生的命运,有时候真的不希望最坏的结果由法官来确定,但使命在肩,终究要一个结果……

胜诉一方送来锦旗向法官表示感谢,败诉一方对法官同样表示感激,这里没有赢家,只有解决问题的办法,付出真情与耐心,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赞许,才是法官工作最大的受益。感谢每一位为案件查明事实作出默默贡献的工作者,更感谢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支持并理解法官的“被告人”。
相关法律指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
法官提示:在购买房屋时,要上网查询开发公司的开发资质与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并与开发公司签订正规的买卖合同,及时缴纳税费办理房照,如发现一房多卖的情况要及时进行举报,在个人手中买卖顶账房屋时要保持谨慎态度,切勿贪图一时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