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血缘关系是割不断的,赡养老人是子女责无旁贷的义务。近日,海伦法院海兴法庭通过诉前调解,高效化解一起老人赡养纠纷,让年近七旬老人晚年生活得到保障。

案情简介
被老人今年七十八岁,育有多名子女,老伴数年前因病去世。2019年,老人因病情越来越重,生活已经到无法自理的地步,而子女中最大的已经五十多岁,每个子女的家庭条件也不是十分富裕,身体健康也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面对老人由谁赡养、赡养费给付问题,几个子女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反而因老人的赡养问题发生了争执。老人的晚年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子女因此事也产生矛盾,万般无奈之下,邻里携老人来到海兴法庭寻求帮助。

了解案情后,为避免当事人之间已经产生裂痕的亲情再添新伤,承办法官纪伯伦主动与老人及子女们进行谈话沟通,从缓和家庭矛盾、拉近亲人感情出发,从法、理、情多角度耐心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于法。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和悉心疏导下,子女们对老人的赡养问题自行达成一致意见,指定其中一名子女专职照顾生活起居,其他子女各自承担相应数额的赡养费。至此,这场亲情风波得以顺利化解。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的义务。赡养老人不仅要给予经济供养,也要从精神上对父母多加关心和爱护,这样才算真正履行赡养义务。
海兴法庭深入推动能动司法工作,为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发挥司法权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作用,而不是无限制地扩张司法权或侵犯个人权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满足感。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