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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抚养费给付存争议 法庭调解来释法

发布时间:2023-08-04 17:10:02


  “近日,海伦法院共合法庭在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抚养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小矛盾引发大纠纷。


  陈小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诉称:陈某和赵某于2020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陈小某由其父亲抚养,抚养费由陈某自行负担。可随着子女渐渐长大,抚养成本不断增加,而赵某对亲生子女的成长很少关注,也没有给予抚养费,凭其一己之力难以抚养陈小某,于是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自起诉之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500元,至陈小某独立生活为止。

  海伦法院共合法庭审查后认为,此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对陈小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而且,本纠纷属于婚姻家庭关系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纠纷,为了尽可能修复离异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保护好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海伦法院共合法庭及时开展诉前调解,以电话方式先邀请原被告到共合法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赵某说他和陈某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对抚养问题已有明确约定,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且如今原告属于出尔反尔,不让女方探望孩子,故不同意给付抚养费。调解陷入僵局。鉴于此,承办法官为其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解读完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的特殊性,从情理出发向原被告做思想工作。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发生家庭矛盾时,首先应从维护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和谐共商解决问题。对于赵某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问题,希望结合双方工作和生活实际,以优先保障女儿教育、生活为原则,协商确定。

  随后,承办法官单独和赵某沟通,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维护母女亲情为切入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深入浅出的释法析理,积极引导当事人打开心结,互谅互让,使赵某认识到不履行抚养义务,会加深母女之间隔阂。之后,又单独与原告沟通,告知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双方应共同保障未成年人应有权利,使其健康成长,经过承办法官反复地释法解疑,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赵某自次月起,于每月月末前向陈小某账户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案是婚姻家庭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抚养纠纷。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人子女抚养和抚养费负担的强制性、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至于其经济负担数额和期间等问题,应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能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约定了女儿由父亲陈某抚养,抚养费由陈某承担。但此协议并不能免除赵某对女儿的抚养和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无论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是如何约定的,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等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应当支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条款释法析理,阐明赵某应当承担对女儿的法定抚养义务,承担抚养费。并从中华传统美德和德化教育入手,入情入理阐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既是父母理应承担的家庭责任,更是社会责任,法理情的融合调解,最终妥善化解了纠纷,依法保障了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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