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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法院调解,讨薪不难

发布时间:2023-08-28 16:38:33


  近日,在海伦市人民法院东林法庭工作人员与东林乡政府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调解一起因雇主拖欠工资引起的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当场给付拖欠的劳务费9000.00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

  2022年4月,原告赵某经被告刘某邀请到海伦市某酒吧工作,职位为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月薪3000.00元,每月15日开工资。后原告在该酒吧工作至当年6月2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劳务费9000.00元。原告在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9000.00元。案件受理后,东林乡政府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工作。第一时间联系了双方,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同时将双方约至法院“面对面”协商解决。在调解中,工作人员首先对双方进行劝导,在安抚好双方的情绪后,向刘某解释法律规定,讲明法律责任,明确指出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违法,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劝导刘某主动偿还所拖欠的工资。经过工作人员的释法与劝导,被告最终同意给付工资9000.00元并当即履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双方达成和解,矛盾消弭于无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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