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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财未发成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6-03-22 10:55:52


 男子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改变占用林地用途,原林地植被破坏程度严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日前,海伦市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系某乡城建助理,2001410日,李某以孩子的名义与某村签订承包苗圃300亩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必须按规定发展林业生产,不准改变林地用途。2002321日,李某与该村领导到公证处公证,并将承包人改成李某本人。李某承包后为谋取更多利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扩大耕种面积,将苗圃的树木采伐后,改成水田和旱田,毁坏原有土地上生长的杨树、水曲柳、樟子松树、鱼鳞松树、落叶松树等灌木,种植农作物。经鉴定,李某实际改变林地面积为90余亩,原林地植被破坏程度严重。2015325日,李某被绥化市森林公安局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占用林地用途,在占用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面积达90余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几年?

 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耕地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必须严厉制裁。那么,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几年?

 一、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概念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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