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改变占用林地用途,原林地植被破坏程度严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日前,海伦市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系某乡城建助理,2001年4月10日,李某以孩子的名义与某村签订承包苗圃300亩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必须按规定发展林业生产,不准改变林地用途。2002年3月21日,李某与该村领导到公证处公证,并将承包人改成李某本人。李某承包后为谋取更多利益,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扩大耕种面积,将苗圃的树木采伐后,改成水田和旱田,毁坏原有土地上生长的杨树、水曲柳、樟子松树、鱼鳞松树、落叶松树等灌木,种植农作物。经鉴定,李某实际改变林地面积为90余亩,原林地植被破坏程度严重。2015年3月25日,李某被绥化市森林公安局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占用林地用途,在占用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面积达90余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几年?
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耕地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必须严厉制裁。那么,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到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几年?
一、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概念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