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有“天上的飞禽,香不过鹌鹑;地上的走兽,香不过狗肉”、“狗肉滚三滚,神仙站不稳”之说。从古至今,很多地区都延续着吃狗肉的传统。但是在这个以利益为首要目标的社会,人们口中的狗肉真的来自正规饲养的食用狗么?近日,海伦市法院就审理一起比较特殊的偷狗贼。最终,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家住海伦市某乡村的农民李某,是个游手好闲的人,看到别人不知从哪整来的狗,勒死吃狗肉,心里也痒痒起来。2014年8月10日21时,李某窜至某乡粮库家属小区韩某家,趁天黑见韩某家院门未关,便偷偷进入院内,将院中两条普通狗盗走(价值1080元),到后,李某回到家中,把狗肉处理后,将狗肉放置家中外出办事,回来后发现狗肉变质而将狗肉丢弃。就在李某作案后,觉得挺对不起人家,便于2015年4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李某良心发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建议在路口安装摄像头。
“寒冬至,狗肉肥”,入冬时节,狗肉被视为进补的“好料”,每到这个时候,一些不法分子就会“活跃”起来,毒狗事件频发。法官提醒,养大型犬的居民在院子里应尽量把狗关在笼子里,或用引绳拴起来,邻里之间也应多帮忙留意陌生人与陌生车辆。
针对发生在农村的盗窃案件,村委会等可在主要路口、进出村通道安装监控设备,个人在院子里安装监控应将主机藏在隐蔽位置。如在村中遇到可疑人员及车辆,或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报警,不可贸然行动,避免自身受伤害。“而就狗主人而言,他们虽然痛恨偷狗贼的不法行为,但又认为偷条狗是小事,往往不去报警,这样也助长了偷狗者的嚣张气焰。”
加上,偷狗者干的是“偷鸡摸狗”的勾当,所盗窃的财物是“狗”,普通狗的价值,远远达不到盗窃犯罪数额标准,所以难以立为刑事案件进而追究偷狗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只能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往往关几天,罚点款就放了,情节轻的,批评教育下就放了,偷狗者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连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