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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害人害己法官说法拒绝酒驾

  发布时间:2016-03-22 11:04:05


 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件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鸡讷公路将相向方向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轻伤。最终被告人张某某被海伦市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3211910分,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白色捷达轿车沿鸡讷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鸡讷公路海伦市某乡村屯十字路口路段时,由于醉酒操作不当与相向方向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白色捷达轿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张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0.98mg/100ml。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情程度属轻伤一级,不构成残。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4.5万元,取得李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将被处以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的行政处罚;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记12分、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的行政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在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将被处以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的行政处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的,在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将被处以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的行政处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公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绝不能只挂在嘴上、贴在墙上,而需要实实在在的行动!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酒后驾车,更不可酒后驾车搭载他人,同时也要注意,切莫搭乘酒驾司机的车辆,否则会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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