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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要学生钱财 寻衅滋事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6-04-12 15:40:23


 “90后”男子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向在校中学生强行索要钱财。海伦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小冬刑事责任,一审判处小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禁止被告人小冬在缓刑考验期内在校园及校园周边活动。

 20139月,新学期伊始。刚上初一的小肖刚出校门,就被一个年轻人截住,要挟他“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小肖后退一步,称自己没钱。“老实一点,不要等我搜身,不然搜到一元钱就打一耳光,以后还要见一次打一次。”面对威胁,小肖只得乖乖地把自己身上的30元钱交给了这个年轻人。

 经审理查明,小冬2013年秋至案发,以“学生胆子小,好欺负,跟他们要钱很容易。”先后在海伦市某中学附近、雷炎公园等处,以脚踢、抓头发、搜身等方式,多次向海伦市某中学学生小阳、小卓、小明等十余人多次强拿硬要钱财,金额从十几元到百元不等,拿到的钱不是吃喝一空,就是挥霍在网吧里。小冬向学生强拿硬要钱财共计1 500余元,严重扰乱了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经侦查,被告人小冬2015119日被公安机关在某中学附近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通过海伦市某中学,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全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海伦市某中学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冬以大欺小,多次在校园附近,以借钱或搜身的手段,向多名学生索取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被告人多次在校园附近侵犯多名未成年学生,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和学校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般来说,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容易区分,实践中易混淆之处在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有公私财物这种情形,特别是在强拿硬要的时候也有暴力行为时,如何把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区分开来难度就更大。但二者是有实质区别的。

 第一,抢劫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对人身权利的侵犯作为抢劫罪的手段使用,并且尽量避免被人辨认或者知悉;强拿硬要式的寻衅滋事罪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以强凌弱,占便宜耍威风,不顾忌被害人和群众的知悉或者告发,也不在意财物价值大小,即使行为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尚未达到抢劫罪中手段行为的强度,且其行为对象只针对物。

 第二,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时,其根本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这也是刑法将其归为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根据;而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惹事生非,滋生事端,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

 结合本案,小冬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更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法律特征。

 1、从主观上分析,小冬闲来无事,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求学生等钱物,其主观目的不是抢劫他人钱财,而是出于寻衅滋事,在学生面前耍威风占便宜,以强凌弱的心态。

 2、从客观方面分析,小冬的行为在情节上比较简单,仅以脚踢、扇嘴巴等方式殴打学生等人,强行索要钱财等物。

 3、从案发的时间、地点看,案发当时为中午11点左右,在校园内,学生们都纷纷下课。放学回去的学生很多,都属公共场所。

 4、从被害人心态和具体情况分析。本案中行为人之一小肖曾在事发学校读书,多数被害人都和其相识,当时学生们都在放学期间,被害人在此情况下并非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而是不想惹麻烦,出于息事宁人的心态。

 总之,小冬在学校内以并不严重的暴力行为,逞强争霸,显威风,强行索要在校学生钱财等物,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行为人均系未成年人,无前科,主观恶性不深,从有利于改造的角度出发,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社会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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