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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包庇亲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4-27 09:26:35


 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父、徐某姐、孙某犯包庇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徐某父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徐某姐、孙某犯包庇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判处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人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董某经济损失245712.64元,被告人徐某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9106时许,徐某父让徐某无证驾驶自家的本田凌派轿车拉载徐某姐、孙某二人去海伦看病。当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伦市某镇正大街某家店门前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并向南转弯的段某的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段某受伤,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后逃离现场,段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段某系生前交通事故头部受较大的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某因无证驾驶担心被法律追究,向徐某父打电话告知出事了,徐某父赶到事故现场后,提出冒名自己作为肇事人的要求。当段某被送至医院后,徐某父某再次向徐某提出冒名要求,并授意在场的徐某姐、孙某对徐某的肇事行为做假证明,意图使徐某逃避法律制裁。在徐某父的劝说、指使下,徐某父冒充肇事人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供述。经侦查,徐某父被公安机关抓获。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办案民警坦白了他父亲替他顶罪的犯罪事实。徐某姐、孙某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父、徐某姐、孙某明知被告人徐某是犯罪的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事实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徐某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姐、孙某能自愿认罪,确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据悉,被告人徐某、徐某父、徐某姐、孙某四人原是父子女关系。四人都没有料到自己会因为一件“意外”的交通肇事事故个个身陷囹圄,过马路的段某因为这起“意外”的交通事故失去了宝贵的生命,留给家人莫大的伤痛,徐某本应对自己的交通肇事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却因为自己的怯懦将三位亲人一同拖入法网,三位亲人为了“亲情情义”、“父子感情”,竟然挑衅法律的威信冒名替罪或作伪证均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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