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某村村医,对就诊人极端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耽误病情死亡。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刑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唐某系海伦市某乡村的村医。2014年11月5日早6时许,本村村民吕某(女)感到身体不适,来到村卫生所就诊,村医唐某简单询问了一下病情后,对吕某进行了腹部按压检查,并断定吕某患了肠胃炎,当场开具三组点滴和口服药,就为吕某进行静脉输液。次日早,吕某病情恶化,唐某便到吕某家给其测量血压,血压偏低,遂告诉吕某家人赶紧转院治疗。吕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出现休克、呼吸停止现象,唐某赶到后迅速做急救处理而无效,吕某当场死亡。
由于唐某的马虎大意铸成大错,吕某患的是急性阑尾炎,耽误了病情造成穿孔等症状,可惜为时已晚,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因患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穿孔、腹膜炎、阑尾周围脓肿,导致感染性休克死亡,经绥化市医学会鉴定认定本次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近日,海伦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严重不负责任,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被告人唐某当庭认罪、悔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据了解,此案也是海伦市法院宣判的首例医疗事故罪案件。
【法官说法】基层医疗纠纷及事故的分析与防范
众所周知,医疗机构是业务性很强、风险很大的行业。
这几年,据我们所知,有乡村医生因处理事故承担巨额赔偿而关门不干的,有因纠纷每天奔波于法院的,还有害怕出医疗事故随时准备经商的......发生在基层医生身上的一些纠纷和事故,让我深感医疗纠纷事故防范的重要性。
并不是每个病人到医院或诊所后都可以缓解痛苦、起死回生的,有些病人虽经医务人员全力抢救,但仍不能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特别是作为基层医疗机构,由于大部分村卫生所还处在“三大件”时期(听诊器、血压器、体温表),稍有不慎就可能遇上一些“吃不了兜着走”的事情,所以一旦出现差错,我们将会追悔莫及或倾家荡产。
作为一名村医,最怕出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对医疗风险的预防已经是当今及未来村医必须面对的问题。每当听到某某村卫生所出事了,某某医院治死人了……谁的心里都不好受。引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原因有很多,我们觉得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操作不规范、粗心大意(医疗差错是我们工作中最大的敌人,而导致我们出现差错最大的原因往往就是粗心大意)。医护工作一定要注重细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注射技术操作规章制度开展工作,该做皮试的药品一定不能省事或存在侥幸心理而不去做皮试;也不能因为跟病人住同一村彼此较为熟悉而放弃“三查七对”。二是责任心不强、检查处理不细致,如误诊误治的。三是偷懒的,如处方书写不规范或不写门诊登记及处方的,直接拿药,这在农村卫生所普遍存在,但是也是引起医疗纠纷、事故的一大隐患。四是超范围行医的,如开各种各样的专科。五是与患者缺少沟通。六是进药不规范等等。
作为村医,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逐步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诊疗常规操作,特别是处方、门诊登记一定要规范详细书写。对病人要详细问诊及做好相关疾病的体格检查,大医院设备齐全,能对各种疾病作出可靠的诊断,尤其是农村的情况截然不同,诊断疾病要靠深入询问病史,要靠最基本的体格检查,如视诊、听诊、叩诊、触诊等。换句话说,是通过“两只手的检查”所得,用头脑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所以一旦遇到危重病人要及时转送。我们建议是:对于危急症患者的处理,最基本的生命体征一定要检查,重要的查体一定要做,重要病史要问详细。诊断不清不要轻易用药!!!
最后,奉劝那些村医们:“身为一个大夫,千万牢记,一只脚在医院,一只脚在法院”。对于村医来说,只要坚决严格按照诊疗常规操作,并注意与患者沟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等等,就可以避免或减少医疗事故或纠纷的发生,如果万一与患者发生了医疗纠纷或事故,即使出现了错误,要敢于承担,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