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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化四解四到位】丈夫生前欠化肥款妻子不还 法官情法结合巧调解化心结

发布时间:2023-11-22 14:21:32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总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
如欠款人不幸去世,
欠款应该向谁讨要?
共合法庭法官接的案子标的额虽然不大,
但是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天大的事。
按照省院“四化四解四到位”的诉源治理方法
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
做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近日,海伦法院共合法庭就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四年前,被告李某的丈夫吕某因农业种植需要,向原告海伦市某农药公司老板鲁某赊购化肥,欠下化肥款7768元。后原告海伦市某农药公司老板鲁某将被告李某的丈夫吕某告上法庭,法庭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李某的丈夫吕某于2020年11月3日前给付原告海伦市某农药公司化肥款 2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 2000 元;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给付3768元。法庭下发了民事调解书。期间,被告李某的丈夫吕某给付过2000 元,还欠 5768 元。
  不曾想天有不测风云,吕某后来竟因突发疾病不治身亡。鲁某在为朋友遭此不测感到痛心的同时,也暗暗为吕某欠自己的5768 元债务忧心忡忡。果不其然,当鲁某向吕某的妻子李某提起该笔欠款时,李某却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支付,鲁某多次去催要都吃了闭门羹。无奈,原告海伦市某农药公司老板鲁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并以被告李某继承了丈夫吕某的全部财产,但仍未偿还所欠化肥款,于2023年11月向共合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希望通过法庭帮助其追讨拖欠的5768 元化肥款。
诉前调解
  案件受理后,共合法庭主审法官张伟宁先通过电话联系吕某的妻子李某,全面了解案情。可是,李某拒不配合,又态度蛮横,摆出蛮不讲理的架势,多次拒接电话。后在乡派出所的配合下,了解李某举家搬迁到市里居住。在多次与其电话沟通了解到,李某称其对丈夫生前在海伦市某农药公司赊购化肥一事不知情完全是托辞,内心里其实存在“人死债消”的错误认识。找到了问题的症结,张伟宁就心中有数了。
  利用向李某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的时机,几经周折便来到李某家里,当李某得知上门来调解的是法庭法官,抵触情绪随之消退,直言丧夫后缺少依靠生活不易。张伟宁也就势对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其理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并同李某进行亲切交谈,了解其家庭及子女情况。交谈中,李某表示,自己并不知晓丈夫之前赊购化肥一事,也不确定赊货单上的签名是否是吕某本人所签,现在丈夫已经去世,家中还有孩子需要抚养,自己的经济情况也十分困难,但如果丈夫之前真的欠了钱,愿意想办法将钱还上。这次调解李某虽未明确表态,但从心理上已经接受自己作为继承人,有偿还丈夫生前债务的法律义务。而后,张伟宁又与海伦市某农药公司鲁某进行了多次沟通,鲁某也表态同意作出一定让步。

庭前和解


  在开庭前夕,张伟宁特地将原、被告双方约至法庭,就涉案证据进行了进一步询问,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以及他们对待该案的态度,同时,向他们阐释了法律相应的规定。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入情入理地沟通和调解,双方当事人对此事都有了更为明晰的认识和理解,李某对鲁某目前的状况也表示理解,愿意偿还丈夫所欠的化肥款。当场达成了李某同意一次性偿还鲁某4000元化肥款,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一场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圆满得到了调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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