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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履职】被执行人死亡怎么办?父债是否子来偿?

发布时间:2024-04-25 18:13:28


  近日,海伦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被执行人死亡的担保执行案件。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被执行人死亡,执行案件将如何继续推进?如何在现有制度规定框架下推进被执行人死亡案件的执行,最大程度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考验着法院的执行智慧。

案情回
  2019年1月23日,被告张某作为借款人与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贷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已故)与原告作为抵押权人签订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刘某乙以其所有的两套商服作抵押为张某某提供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该合同通用条款第九条9.2条约定了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某未依约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利息,银行将借款人及抵押人诉至法院。在借款期间,刘某乙于2021年4月20日死亡,继承人有刘某乙儿子刘某某。

  关于被告张某、刘某甲、刘某乙儿子刘某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案涉《抵押担保合同》的问题,《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刘某甲、刘某乙儿子刘某某作为刘某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案涉抵押物的权利,应当继续履行抵押合同。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刘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乙儿子刘某某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未履行。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向海伦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执行经过
  执行局在接到案件后,便到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刘某乙于2021年4月20日死亡,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乙的遗产分别为两套商服,对以上所查到的遗产采取了控制性措施。执行员那胜男通过了解,本案的纠纷已经长达五年,积怨颇深,本案之所以一直未得到妥善的解决,源于各方当事人经济情况都很困难,为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执行员那胜男开始给各方当事人打电话,一一了解情况并做调解工作。据了解,刘某乙有一个儿子,老两口都是由儿子刘某某照料。执行人员那胜男将刘某乙的儿子约至法院接待室,在接待室里,执行人员那胜男对其说明了详细情况,因刘某乙已死亡,名下有两套商服,按照继承顺序,刘某乙妻子及其儿子刘某某系第一顺位继承人。法院告知,继承财产需承担继承范围内的债务,若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法院将对遗产依法强制执行。经过执行员多次沟通并善意释法明理后,刘某某表示既不愿让法院执行父亲遗留的两套房产,又不愿让自己背上欠款包袱,称自己将履行本案欠款,但需要几天时间筹钱,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几天后,刘某某将本案执行款61万元现金在法院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张某、刘某甲、刘某乙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刘某乙死亡,但本案并不符合担保物权(抵押权)消灭的事由: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故案涉《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权利并不会随着抵押人刘某乙的死亡而消灭。
  1、抵押权一经设立,抵押权人便取得了抵押物的支配权,该支配权的效力应当维持到主债务因履行而消灭时止。抵押权人请求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其履行抵押权的特定方式,故抵押物的所有人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2、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被告刘某乙的儿子刘某某作为刘某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刘某乙的遗产,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综上,抵押人在主债务未偿还完毕期间死亡的,则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案涉抵押物的所有权,主债务期满则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或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或以其他财产清偿债务,抵押人的继承人则可对抵押物行使所有权。
  总之,父母的债务,在他们生前由父母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子女没有义务替父母偿债。他们去世后所欠债务,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不用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不足部分子女无需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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