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法院东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从双方当事人最初的剑拔弩张、各执一词,到最终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2022年6月9日,被告刘某、许某共同雇佣原告范某为其在海伦通肯河林场修建房屋,双方约定薪金标准为按实际提供劳务的天数,每日500元计算。2022年6月15日,原告范某在工作过程中坠落,导致身体受伤。双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经核实许某与案件无关,原告申请撤回对其诉讼。由于双方存在较大分歧,该案经过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阐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合理表达诉求,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同时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耐心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就赔偿的数额及给付期限达成一致意见,该起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引起,需分析各方当事人在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认定赔偿责任。本案中,范某受伤与其自身状态有重要关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自身过错。刘某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当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其存在严重的管理过失。为此,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危险性工作时一定要提高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危险的发生;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也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