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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商业纠纷 让权利义务告知无死角

发布时间:2024-05-20 17:26:05


  海伦市人民法院立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着眼于解决商业纠纷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执源治理工作。民事审判二庭作为牵头部门勇于创新,在调解书、判决书后试行附带《自动履行法律文书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约定的义务,全面推进审判机制改革,提质增效审判工作。
  在各类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下发时,明确以下事项:一是法律权利义务告知明晰;二是告知书列举一些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措施及不利后果,给与各案件当事人警醒,更直观的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性;三是告知书体现出为民服务的意识以及便民的举措,告知书中写明法院的各类涉案费款账户,当事人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足不出户就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今后,海伦法院将加大案件审判的创新力度,在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的同时,探索形成案件审判管理机制的有益经验。
  注:后附告知书全文。



自动履行法律文书告知书

  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按照法律规定释法当事人,请认真对待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拒不履行或延期履行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后果:
  1.可能额外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各项执行费用;
  2.可能被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财产、强制搜查、强制腾退;
  3.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行为的,可能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高铁、飞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产生严重不利后果并影响相关信用;
  5.其他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6.本案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自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应由义务人向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汇入应承担的诉讼费。
  在全面履行义务前,上述风险将一直存在。
  如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如有金钱给付义务,可选择将款项交付法院进行发还,亦可以向对方当事人直接履行。如选择向当事人直接履行,请保存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选择由法院进行发还,款项汇至法院以下账户:
  1.交纳诉讼费款项账户:
  开户名:海伦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
  账号:08435101040012115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伦市支行
  2.案件涉案款账户:
  开户名:海伦市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
  账号:091203442920004036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伦市支行
  汇款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姓名及案号,并在转款后及时告知法院,避免造成不利后果。
  如履行法律文书中诉讼费交纳义务,请向第一个账户交纳;如履行法律文书判项或调解项确定的应承担法律义务,请向第二个账户交纳。
  特此告知。





海伦市人民法院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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