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海伦市某乡村的周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满释放后的他不思悔改,出狱后仅半年,又犯盗窃罪,再次进了班房。最终难逃法律严惩,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审理查明,周某是某乡农民,从小养成了好吃懒做,整天不务正业,跟一些小混混泡在一起,后与他人抢劫被判重刑。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整天在街里鬼混,无钱的他却不思悔改又犯了瘾,手又痒痒起来。2015年11月19日晚7点半时,周某吃完饭后,在某小区闲逛,当他“闲逛”到一小区院内时,发现该院内放着一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自行车,他想这真是天赐良机,不用费劲撬,直接骑走就行,当他若无其事地推着电动自行车往院外走时,不幸被小区居民马某认出不是车主人,马某上前盘问了他几句,他便招架不住露出了马脚,扔下电动自行车就跑,被小区众多居民抓获被扭送到公安机关。案发后,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被告人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赃物已返还,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