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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被砸伤 受害责任谁承担——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夜航》播出我院审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4-07-30 17:10:41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然而,当帮工人因好意帮忙而受伤,被帮工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7月29日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夜航》节目就播出了海伦市人民法院东林法庭审理的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
  宋华和尚山是屯邻关系(均系化名),2023年7月,尚山请宋华帮忙修缮其自建房屋,宋华出于好意,便答应帮忙。在施工过程中,宋华不慎被掉落的砖块砸倒,导致宋华头部、耳部、手部多处受伤。受伤后,宋华多次到医院进行治疗,期间尚山仅到医院看望过一次宋华,并未提出其他补偿方案。宋华经过治疗后,现已恢复正常。但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宋华将尚山诉至海伦市人民法院东林法庭,要求尚山赔偿因受伤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合计8542元。
审理经过
  东林法庭审理认为,宋华与尚山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宋华系义务帮工人,尚山系被帮工人,宋华在义务帮工期间受伤,尚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宋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尚山也未明确拒绝让宋华帮工,因此宋华的各项损失,尚山应该全额予以赔偿。故最终判决,被告尚山赔偿原告宋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42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帮工人对帮工致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无偿帮工”。一方面,帮工人为无偿提供劳务,被帮工人虽因此获益但不支付报酬;另一方面,帮工人致人损害必须发生在帮工活动中,从事的工作属于被帮工人指定的范围。满足以上前提,受损害的第三人无须考虑帮工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而可向被帮工人直接主张赔偿。
  其次,被帮工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追偿权。如果帮工人致人损害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被帮工人在向受损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帮工人进行追偿。所以,帮工人即使无偿提供劳务,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防范义务,避免致害事件的发生。
  最后,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帮工系为被帮工人创造收益,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了帮工请求,但帮工人仍按照自己意愿实际从事帮工活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帮工人自行负担,被帮工人无须为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明确的是,被帮工人的拒绝必须是明确的,如果被帮工人没有主动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帮工人主动帮忙的,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则视为接受。
  无偿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们互帮互助、互相关爱的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但同时,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也不应忽视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均应在帮工活动中对自身行为尽到注意义务,审慎防范安全风险,避免发生致害事件。
  在今后的工作中,海伦法院将继续传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能动履职,以更具温度的司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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