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卢某家与受害人孙某家均在街里经营面包车拉客生意。2013年2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卢某母亲王某与孙某因面包车争抢客源之事发生争吵,孙某将卢某母亲王某打伤致轻微伤。被告人卢某得知此事后,于当晚18时许纠集朋友魏某(另案处理)、韩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乘坐一辆小轿车赶到孙某拉客地点,几人下车后,手持铁棍和木棒,对孙某的车一阵猛砸,卢某手持铁棍直奔孙某跟前,未分说举起铁棍照孙某头部打去,孙某用胳膊一档,正好打在孙某手臂上,造成孙某轻微尺骨骨裂,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孙某伤势为轻伤,经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车辆损坏价格680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将卢某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某家与被害人孙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卢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孙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孙某对其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卢某到案后说:“当时只是为一时之气,打了人后认为出气了,可现在是法制社会,打了人家是要被处罚的,这一架打丢了好几万,挣这些钱多难啊,以后再也不打架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孙某的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在归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冲动伤人案件的反思:
生活中,一个眼神、一句话……这些微不足道的琐事,却很可能成为致命的导火索。一起起因琐事而伤人的案件为我们敲响警钟,也带给我们一些思考:怎样和他人更好地交流沟通,我们应该如何和他人和谐相处,遇到矛盾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办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因琐事伤人案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宿怨,原本大家在一起拉客挣钱,本是件高兴的事,却在自己的母亲与被害人争抢客源时被打,应理智的去和被害人交涉,反而,卢某没有这样做,却召集人手与被害人冲动地动起了手,将被害人的车辆砸坏,又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年轻的卢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沉重的代价,确实不应该,也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