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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抢劫妻销赃 夫妻双双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6-05-27 10:12:42


 人们往往用“夫唱妇随”来形容夫妻之间的恩爱,也是令人羡慕的好事,可是有一对夫妻演绎的夫唱妇随却令人扼腕叹息,恩爱到丈夫去抢劫,妻子负责帮助抢劫的丈夫销赃、隐瞒赃物的还真少见。海伦市人民法院就宣判了这样一对夫妻。不务正业的丈夫多次抢劫和抢夺,将所得财物拿给妻子保管,以求修复有裂痕的夫妻感情。既担心丈夫去销赃时被抓,又怕他把钱财肆意挥霍,虽明知是赃物,但仍予以销赃。最终,夫妻双双落入法网。至此,汪某、李某把自己“送”上了开往“监狱”的列车。法院以被告人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丈夫疯狂抢劫和抢夺财物,十三次仍不收手。

    汪某系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李某原系海伦市伦河镇人,两人在打工时相识后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很拮据,汪某大钱挣不来小钱又不想挣,整天不务正业,两人为了生活经常争吵。后两人回到海伦过着漂流不定的生活。91616时许,汪某想到自己又要没钱花了,决定找准目标进行抢劫,便打起了“专抢女士”的歪主意。汪某窜至海伦市钟表社路口北四道街一胡同内,见韩女士边走边打电话,便上前将韩女士手机抢走,在抢手机时,韩女士挎包掉在地上也被抢走,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一部手机、一套化妆品、一个银手镯、一个因簪子、一枚银戒指等物品。在逃跑中将其余物品扔掉。作案后,将2000元交给李某存入银行卡中,剩余2000元被汪某花掉,手机被汪某以60元卖给手机店。

 201591718时许,便窜至海伦市某小区人行道上,见吕女士拎包领着孩子行走,汪某上前去抢,吕某拽着包不放,汪某用拳头击打吕某头部和脖子,将包带拽断后抢走,包内有现金2000元、千足金项链重11.556g(价值2981.45元)、一部手机(价值446.19元)。汪某回家后将现金、项链交给李某,手机以100元卖给手机店。

 10818时许,汪某窜至海伦市北极星路口北二道街某超市门前,见周女士挎着包,上前用双手将周女士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70元、一部手机(价值869.95元)。19时许,汪某又窜至海伦市海事达小区一胡同内,见张女士拎着包,乘张女士不备,上前将张女士包抢走,包内有现金7000元。作案后,汪某将现金7000元交给李某存入银行卡中。作案后,手机被汪某以30元卖给手机店,赃款用于家庭生活。

 101019时许,汪某窜至拜泉县南北正大街北四道街口,见吴女士一人背包行走,便上前推到吴女士,将背包带拽断把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0余元、一部手机、化妆品、钱包、手电筒、挎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手机以30元卖给手机店,经价格鉴定,被抢物品价值1331元。

 101422时许,汪某窜至海伦市十字街南五道街路口的行人道上,见程女士背包,蹿上前将程女士推倒在地把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0余元、一部手机(价值1746.86元)。手机以700元卖给手机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

 101517时许,汪某窜至绥棱县二轻局家属楼拐弯处,见宋女士背包一人行走,上前将宋女士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600元、一部手机(价值633元)。18时许,汪某又窜至绥棱县福源小区院内,见张女士领着孩子背着包,上前将张女士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420元,后汪某将手机交给李某,李某以150元卖给手机店,赃款用于家庭生活。

 101721时许,汪某窜至海伦市老客运站北三道街街口,见赵女士一人背包,上前将张女士包抢下就跑,包内有现金1000元、两枚黄金戒指(价值3216元)。作案后,汪某将两枚黄金戒指以1400元卖给某商场一陌生男子,得来赃款用于家庭生活。

 101721时许,汪某窜至海伦市北极星某超市门前,见迟女士一人背包,上前将迟女士包带拽断抢下包就跑,包内有现金1500元。作案后,赃款用于家庭生活。

 102117时许,汪某窜至克山县武警中队门前,见黄女士背包,手腕上戴个金手镯在路上行走,便上前击打黄女士脸部一拳,将金手镯、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余元、一部手机(价值400元)、金手镯(价值13186元)。金手镯被王某、李某以10973元卖给金店,手机被汪某以15元卖给手机店。

 102219时许,汪某窜至克山县检察院大门西侧,见朱女士一人背包,便上前抢包,朱女士拽着包带不放,汪某将朱女士拽倒在地把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余元、一部手机(价值1000元)。手机被李某以500元卖给手机店。

 102417时许,汪某窜至克东县某培训中心路南,见李女士领着孩子拎着包,上前将李女士包抢下就跑,包内有现金700余元。作案后,赃款用于家庭生活。

 综上,汪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抢劫,抢的他人财物核人民币24101.50元。并多次抢夺、流窜作案,抢夺他人财物核人民币2285875.75元。

 妻子明知是抢劫所得疑虑后仍收入囊中

 汪某年近40岁,和妻子李某育有一儿一女。本可以好好经营小家庭,把日子过得红红火火,可他不务正业又不顾家,好不容易打工赚点钱,也不拿出来供家庭开销自己享用。妻子火了,跟他大吵了几次,并提出与他分居生活。

 201591616时许,汪某将抢来的现金4000元(自己留下2000元)及其他财物交给李某,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应将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201591718时许,汪某主动找到李某,给了她1条金项链和现金2000元,说是捡来的东西。可李某并不相信,起先没有接受,后来怕他拿去卖掉再把钱花光,就把金项链夺了过来,到打金店把金项链熔入自己项链中,将现金18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案发后,黄金手镯被起出,返还给被害人。

 201510819时许,汪某将抢来的现金7000元交给李某,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应将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2015101517时许,汪某将抢来的现金600元和一部手机交给李某,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将手机卖掉,获赃款150元,用于家庭生活。

 2015102219时许,汪某在克东县抢来的现金300元,一部手机交给李某,李某将手机卖掉,获赃款500元,并用于家庭生活。案发后,手机被起出,返还给被害人。

 2015102517时许,汪某在克东县抢来的一个金手镯交给李某,两人一起将金手镯卖掉,获得现金10000元,李某将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一个抢劫一个掩饰隐瞒,夫妻双双落法网。

 公安机关经侦查,被告人汪某、李某于20151024日在拜泉县内抓获。

 案发后,除其他物品未被追回外,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李某银行卡内赃款20000元及现金1874元,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流窜多次抢劫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汪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流窜多次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保管、窝藏,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案后,两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从轻处罚;涉案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被追回,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汪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法官说法】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在老公犯罪的时候,妻子不但不及时提醒他规劝他自首,反而帮助隐瞒、保管、窝藏,代为销售,这到底是爱他,还是害他呢?上述案例就说明了一切。汪某和李某夫妻两人相识结婚,常年靠打工赚钱养家。但实际上,汪某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主,两人常因生活拮据而吵架,为了养家糊口汪某不得已铤而走险,走上了抢劫、抢夺的犯罪道路。他的目标专门对准了夜晚出行的女性,一发不可收拾,疯狂流窜抢劫和抢夺女性财物,十三次仍不收手直至被抓。然而,李某不但不管,还将汪某抢劫、抢夺回来的东西,帮助隐瞒和代为销售,因为李某涉嫌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事发后李某就被刑事拘留了。最后,汪某因为抢劫和抢夺罪、李某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双双被判刑。就拿李某来说吧,在调查中发现,女性涉情罪犯的感情特别敏感、脆弱。她原本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她最初所寻求的无非是她应该得到的东西——做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感情。然而,事情有时便走向了反面。

 冷冰冰的卷宗里,隐藏了太多我们应该知晓却尚未知晓的细节——在通往犯罪的道路上,一些人并非就是天生的罪犯。金钱和物质欲望的诱惑、感情的被欺诈、家庭的暴力、价值观的冲突、社会对于家庭的疏离以及普遍的孤独情绪等等,都可能成为诱使她们堕落的因素。

 调查为我们所提供的第一个教训是:一个人的堕落往往有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家长、亲友、领导(对于未成年女性来说,还包括她们的师长),完全可以通过许多征兆察觉出来,从而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第二个教训是:应该健全我们对于各类犯罪,特别是弱势群体犯罪的预防机制。这种机制越健全越彻底越好。显然,对于犯罪的事先化解、防范,与事后的惩治同样重要。

 在此,也愿更多的城市外来女性以沦落的同性为鉴,用合乎道德、法律的方式呵护、创造美丽快乐的生活。苟能如此,家庭幸甚,社会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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