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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前列】老人彩礼纠纷当庭解 诉前温情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5-05-08 16:58:49


  近日,共合法庭与共合村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协同合作,成功调解一起六旬老人之间的彩礼返还纠纷。经过法官与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方当场返还部分彩礼,实现了“情理法”相融的调解效果。  

  原告王大爷(65岁)与被告杨阿姨(63岁)于2024年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人因共同的戏曲爱好逐渐走近,并在子女支持下决定共同生活。王大爷按照当地习俗,向杨阿姨支付了50000元彩礼,并赠送了一条价值6800元的金项链。然而,同居后双方因生活习惯差异产生矛盾,最终,2025年初,杨阿姨搬离王大爷家,双方关系破裂。  

  因协商未果,王大爷诉至共合法庭,要求杨阿姨全额返还彩礼及金项链。承办法官张庭长考虑到双方年事已高,且曾有一定感情基础,决定联合村委会调解员共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民法典》相关规定出发,阐明彩礼返还的法律标准,指出若未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返还彩礼具有法律依据。村委会调解员则从乡情、人情角度切入,缓和双方对抗情绪,劝说王大爷与杨阿姨。经过法官释法与调解员说理,双方终于冷静了下来。杨阿姨表示金项链已遗失,但愿意返还部分彩礼;王大爷则坦言,自己并非追求全额返还,而是气愤对方“不告而别”。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阿姨当场返还王大爷20000元彩礼,金项链折价不再追偿,款项在法庭当庭履行完毕。

  主审法官张伟宁指出,近年来老年人婚恋引发的财物纠纷增多,建议双方婚前明确财产归属,对于大额经济来往要做到及时留痕,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因习俗或情感冲动留下隐患。同时,彩礼不应成为婚姻的“绊脚石”,婚姻也不能依靠彩礼来“成全”。本案通过柔性调解,既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温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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