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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民虚开百万元增值税发票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6-06-08 16:16:26


一间百十平米的办公室,三农民注册一公司,法人竟是农民,对于公司事务各有分工。但公司从未正常营业属一家皮包公司。胆大的老农民以公司作为幌子,竟敢虚开百万元增值税发票。被海伦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经查,敖某与徐某、夏某于2011829日注册登记了浩丰原公司,徐某为法人代表,敖某系公司监事,负责财务管理。2014年起,徐某不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由敖某来经营和管理,但未正常营业。201410月份,敖某通过王某结识了信达华公司业务员赵某。二人相识后,赵某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以淑桐公司、世纪祥润公司、信达华公司的名义,与敖某的浩丰原公司签订不需要履行的三份虚假大豆购销合同,赵某仅在信达华公司的合同上签名,敖某冒充徐某签名,其余两份合同均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由赵某以三家公司名义将购粮款打入浩丰原公司账户,敖某伪造农户卖粮凭证,到税务部门开局退税专用发票后,扣除给其好处费149980元,将剩余的假购粮款汇入赵某提供的账户。同样用上述方式,敖某于1021日,为淑桐公司开具7张总金额为9 371 681.42元的发票,税额828 318.58元,赵某以淑桐公司的名义于当日将假购粮款7 200 001元分6次汇入浩丰原公司账户,敖某又于当日将假购粮款分别汇入赵某提供的账户。敖某于1111日、22日,为世纪祥润公司开具15张总金额为12 215 929.26元的发票,税额1 588 070.74元,赵某以世纪祥润公司的名义分别于1111日、21日、24日、25日、26日,将假购粮款1 390万元分7次汇入浩丰原公司账户,敖某留下149 980元的好处费后,将余款分汇入赵某提供的账户。1214日,为信达华公司开具7张总金额为6384 297.36元的发票,税额829958.64元,赵某以信达华公司的名义分别于1211日、12日、1516日将假购粮款1 120万元分4次汇入浩丰原公司账户,敖某又分别将假购粮款分别汇入赵某提供的账户。敖某总计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3 246 347.96元。

20141212日,赵某又让敖某虚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敖某分别以信达华公司和浩丰原公司的名义签订4 000吨虚假大豆购销合同,并于1217日给浩丰源公司汇款590万元,敖某于当日将该款转移到自己账户,提取现金500万元,偿还各种欠款112.7万元,另有320万元称被不认识的人抢走,随身携带50万元潜逃后将该款用于购买彩票、赌博等挥霍。其余90万元被公安机关冻结。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了专案组,先后深入哈市、辽宁等地调查取证。及时组织开展网上协查,周密部署抓捕行动,经侦查,敖某于2015628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锦州市龙江南里48号楼2-6-35号房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敖某无视国法,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而为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被告人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敖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分子花样翻新,作为执法机关要做好重点打击。此案例的敖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聪明反被聪明误,手段再高明的犯罪分子也难逃恢恢法网。为了一己私利,不惜铤而走险损害国家利益,等待敖某的是漫长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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