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首例欠薪案件在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包工头王某免予刑事处罚的。
包工头拒付农民工工资
2011年4月份,海伦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3名海伦农民工的投诉,反映在海伦市某建筑工地工程施工期间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受理该投诉后,积极开展调查协调工作。同年4月中旬,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承揽该工程项目的包工头王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王某以工程量未决算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多次联系王某,督促其限期改正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但王某又以建设方未向其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后王某逃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审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对案件嫌疑人王某进行网上追逃,并迅速在市区抓获王某。
3名农民工工资遭拖欠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王某分包取得某工地二期架子工单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王某找来刘某、王某、钟某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刘某、王某、钟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工资款27000元。王某以建设方未向其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工资,刘某、王某、钟某无奈,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王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支付拖欠工资,王某以工程量未决算为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于同年4月中旬逃跑、藏匿。几天后,即2016年4月19日,王某落网。案发后,王某支付了全部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王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有关部门协调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对王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详解拒付劳动报酬罪】
被告人王某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法承揽、肢解转包建设工程并违法用工,在建设方、发包方足额支付工程合同对价的情况下,不能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7万元,数额较大,且经海伦市劳动监察部门多次责令限期改正,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观上具有恶意欠薪故意,后又以逃跑、藏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劳动者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官表示,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如经济不发达的西藏、青海、宁夏,10人3万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广东等沿海省区10人10万元以上。但即使按照其他省区的标准,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另外,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从此赋诗点评:
包工头欠薪拒付,农民工有理投诉;
监察机关帮催要,责令限期必给付;
置之不理却跑路,公安机关强介入;
上网通缉欠薪人,最终抓获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