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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遭“性骚扰”失声痛哭 男友痛扁“色鬼”竟打错人

  发布时间:2013-09-22 08:48:38


小伙程某闻听心爱的女友朱某玩社会的王某性骚扰,朱某感觉王某太欺负人了,气得失声痛哭。气愤不已的程某便纠集好友蔡某、蒋某去找理论知,竟把某的老乡徐某错认为某,三人对其一顿狂,导致某轻伤。该案经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理,程某蔡某、蒋某三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六个月,并适用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缓刑。

6的一天程某闻听女友朱某说自己被一个叫王混子男子性骚扰,非常苦恼,不知道怎么办。听女友朱某讲完,气的程某打算伺机报复这个人。当晚九时左右,程某与好友蔡某、蒋某在一起聚餐闲聊,闷闷不乐的程某将女友被别人欺负的事情告诉了两,并要求两人帮助自己教训一下某。酒后胆大的蔡某、蒋某二话没说就同意了。于是三人来到王某经常出入的舞厅等候,见某出现,三人立刻上前将其一顿痛打,造成某多发皮裂伤,双眼钝挫伤。经法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事后,程某才知道,原来自己把同样在该舞厅某错认成了某,无辜的某成了“替罪羊”。程某蔡某、蒋某三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事发后,认识到自己打错人的程某等三人懊悔不已,不停地向被打的某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得到了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蔡某、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程某蔡某、蒋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人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三名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蔡某、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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