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笨贼喝了点小酒窜入别人房间偷东西,哪知在行窃过程中不敌酒意,醉倒在房主房间睡着了。房主发现后报警,警察来了个“瓮中捉鳖”。近日,海伦市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去年7月26日深夜12时许,喝了酒的梁某独自一人回家,经过某小区时,看到一户人家的二楼窗户开着,正巧,旁边有根水管正好可以爬上去。梁某心想正好家中没有电脑,心生歹念想偷台电脑,于是趁着酒胆,萌生了去偷台电脑回家的念头。梁某顺着水管爬上二楼,从窗户翻了进去。进了房间,他的意愿破灭了,它想要的东西根本没有。他为了不走空,将衣柜、卫生间储物柜等翻了个底朝天,但都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他又来到主人的方厅翻找起来,但翻着翻着,酒劲上头,他竟然歪在房间睡着了。
到了凌晨2时许,女主人王某醒来起夜时,发现方厅竟然睡着一个陌生男人,吓了一跳返回卧室叫醒丈夫,两人悄悄起来把门锁住,然后报了警。警察来后将其擒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承认借助自来水管爬到二楼、翻窗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的行为,但由于酒劲的原因没有偷到任何物品,因此不构成盗窃罪,可是被告人梁某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该案是一起有争议的案件,是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入户盗窃未遂或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时,能否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定罪处罚,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且做法不一致的一个问题。
法官认为其主要原因有三点:
第一,入户盗窃社会危害大。入户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体现在盗窃数额上,更体现在对住宅、人身安全的侵犯上。如果在入户盗窃时碰巧住宅主人在家中,势必会直接危害住宅主人的人身安全。有的入户盗窃行为人随身就携带凶器,一旦被发现,极可能对住宅主人造成伤害。
第二,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司法机关惩处。入户盗窃是发案较多,难以防范和发现,且直接危害居民住宅和人身安全的犯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被害人和周围居民强烈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惩处。司法机关受到压力,不敢轻易放人,在不能认定为盗窃犯罪时,就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过去这类案件大都按无罪处理了,随着治安形势严峻,目前有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这与来自于被害人和周围居民的压力有很大关系。
第三,立法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非法侵入住宅罪采取了简单罪状的形式,而最高司法机关截至目前也没有对非法侵入住宅罪作出具体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以突破传统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作出不超过法律条文文义内容的解释,将入户盗窃中的非法秘密侵入他人住宅行为解释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种客观表现。刑法解释理论认为,文义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础,在文义所及的范围内解释和适用刑法是刑法解释的最基本原则。同时应当承认刑法条文的发展性,按现实社会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解释并适用刑法,这是刑法司法的应有之义。按照文义解释的原则,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的认识,不应当仅限于公开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还应包括秘密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侵财还是其他)均不影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认定。入户盗窃犯罪嫌疑人恶意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客观上影响了他人住宅的安宁,侵犯了他人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即使当初的立法意图主要是针对“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宁的”的情形,也不影响当前将“以盗窃为动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综上,入户盗窃未遂或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与我们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通常的理论解释不一致。但是,依照刑法解释理论(文义解释)可以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因此,为避免争论,解决司法办案中的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作出司法解释,规定对入户盗窃未遂或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时,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予以修改,将入户盗窃行为作为盗窃的严重情节,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为此赋诗点评:
本想借酒壮胆偷,翻墙入室进里头;
岂料醉卧窃现场,酣睡如猪美梦游;
懵懂夫妻觉醒后,反锁房门报警救;
瓮中捉鳖快哉乎,束手就擒笨小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