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到歌厅唱歌的周某,竟借着酒劲,一时糊涂将他人财物顺走。近日,海伦市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6年4月16日晚22时许,周某和朋友饮酒后到歌厅唱歌,期间,因烟瘾发作却苦于没有带火,想找服务员准备借火,便来到值班室发现无人值守时,便顺手将放在吧台上的平板手机(价值2331元)盗走后离开。后经失主叶某报警,将正在朦朦胧胧的周某在家抓获,赃物追回并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属临时动意,主观恶意相对较小,被盗物品已追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事实,并积极交纳罚金,且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朋友相聚,喝酒助兴无可厚非,但要量力而行,有些人饮酒后容易减弱判断力和自控力,在酒精作用的催发下,会做出闹事、毁物甚至偷盗等出格的行为,给自己和他人造成很大伤害,追悔莫及。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就是对贪杯者一个很好的警醒。(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为此赋诗点评:
朋友相聚去喝酒,趁着酒劲歌厅溜;
烟瘾发作来找火,临时起意手机偷;
趁人不备装衣兜,暗自作乐美梦游;
酒劲还没醒过来,朦朦胧胧进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