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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高效调解化纠纷 当庭履行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6-05-25 16:59:37


  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祥富法庭高效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以耐心调解促和解,以当场履行化矛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让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高效便捷与司法温情。

案情回顾:一场事故引发的赔偿争议

  2025年7月8日,被告王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秦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秦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秦某先后在海伦市人民医院、海伦市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后经鉴定构成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秦某将王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海伦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官调解:法理相融促成和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凤涛详细审阅案卷材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鉴于本案事实清晰、责任划分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意愿,法官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法官认真倾听双方诉求与顾虑,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释法明理,围绕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标准、保险理赔等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做好双方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纠纷、合理主张权益,同时积极对接保险公司协调理赔事宜。针对双方存在的赔偿金额分歧,法官结合案情实际及当事人经济情况,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通过多轮沟通疏导,尽力促成双方互谅互让。

  经过法官的多轮调解与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给付原告秦某赔偿款50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赔偿原告秦某129378元。   
当场履行:案结事了尽显司法温度

调解协议达成后,为避免当事人因履行问题产生新的纠纷,承办法官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内容。最终,各方当事人在签收民事调解书的同时,均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原告秦某顺利拿到了全部赔偿款项,这场持续数月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拿到赔偿款的秦某激动地说:“没想到法庭这么快就帮我解决了难题,不仅不用再反复奔波,还一次性拿到了赔偿款,真的太感谢法官了!”

此次交通事故纠纷的高效化解,是祥富法庭践行“枫桥经验”的生动体现。祥富法庭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以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减轻当事人诉累,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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