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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电线生口角小伙恼怒伤轿车

  发布时间:2016-08-05 13:48:28


 人常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关系一旦处置不当,反而会反目成仇,这不,邻里就因一条电线引发矛盾冲突,后竟然砸坏对方汽车报复,结果触犯刑律,得不偿失。近日,海伦市法院对一起邻里之间因一条电线引发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将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赔偿被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7千余元。

 20163616时许,村民吴某因承包李某家稻田地拉了一条三相动力电线,由于吴某承包到期后不再需要这条电线,吴某以安全为由将电线撤走时,李某对吴某欲将承包其家稻田地时拉的电线撤回不满,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吴某用啤酒瓶子将李某头部打伤,并用脚将李某的父亲面部踹伤。李某气急之下,在邻居张某家厨房内操起一把菜刀冲出屋外,对停放在院外的吴某轿车进行打砸,然后,又回到家中取来汽油,浇在吴某的轿车尾部,再将汽油点着。起火后,村某及时将火扑灭。经鉴定,吴某的车辆损失价值6 988.45元。2016331日公安机关将李某传唤到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李某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吴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李某与吴某因一条电线引发口角,升级到厮打,李某没有打过吴某,心中不愉快,就把火气撒到对方的座驾上,造成对方较大财物损失,自己也落了个锒铛入狱结局。

 解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前,在办理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多种观点,特别是当犯罪数额影响到罪与非罪、法定刑是否升格时,不正确的认定方式会对案件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导致错案的发生。司法实践中,犯罪数额的认定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公式分别为:犯罪数额=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犯罪数额=财物损失价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恢复原状所需主要材料费×综合成新率+恢复原状所需辅料费+工时费等合理费用)-残值;犯罪数额=原值-残值。

 法官倾向于第三种:第三种计算方式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观念上都没有争议。被毁坏的财物应分为有残值与无残值两种,在无残值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在理论及实践中均无争议;在有残值的情况下,被毁坏财物的犯罪数额当然是原值减去残值。但这种认定方法并未被司法实践及司法规范文件所确认适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这种计算方式被认为难以操作:一是财物已经被损坏,原值难以认定;二是残值的认定,是否要考虑财物价值的整体性。其实这并非难点,从现行关于价格鉴定的相关规定看,原物是否存在并非能否进行鉴定的必要条件。对于残值的认定是否要考虑财物价值的整体性,笔者认为,既要关注被毁坏部分的直接价值减损,也要重视财物整体功能的下降或丧失。不过,这种认定方式可能会被认为不利于被害人财产权的保护,即往往存在恢复被害人的财产所需费用要高于犯罪数额的问题。但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类案件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原告索要赔偿时所适用的是民事法律规定,并不以指控的犯罪数额为限,所以,不利于被害人财产保护的问题并不存在。

 法官建议:遇事要控制怒气理性维权

 据统计,近几年来,海伦市法院共审理了6起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其中仅2015年就有2起,而且均是毁坏对方的车辆。

 对于这起案件,法官表示,如果此案件的当事人能够理性处事,用恰当的手段来交涉,就不会触犯刑法。现代社会中,人们非常容易被一点点小事就引爆怒火,用过激的手段来报复他人,这是不成熟的表现,一旦作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为此赋诗点评:

 一条电线起纷争,邻里冲突忿不平;

 把火撒在座驾上,失去理智太激动;

 小事引爆怒火冲,毁坏财物法不容;

 得不偿失付代价,赔偿损失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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