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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银行员工 谎称帮人贷款诈骗

  发布时间:2016-08-25 07:48:16


 外地籍男子杨某冒充当某银行工作人员,以给多个受害人办理银行贷款为名先后诈骗其5.1万元。海伦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杨某系哈尔滨市呼兰区无业人员。201311月份,杨某通过张某结识被害人姜某,在得知姜某的某食品有限公司资金短缺想办贷款后,杨某谎称是哈尔滨市某银行的工作人员,能帮其贷款,并委托姜某联系想要贷款的农户,办贷款需要先交手续费。杨某在网上购买了假的某银行授权书,后杨某通过姜某公司会计张某以为农户办理贷款为由,收取27户农民贷款手续费人民币54000元(每人2000元),张某交给杨某41000元。杨某通过张某结识谢某后,称能办理贷款,经谢某收取办贷款的张某乙、毛某等人手续费人民币25000元,杨某得10000元。杨某并无能力办理贷款,而是收到贷款人交的手续费51000元后用于还债、买假证件、吸毒等挥霍。为了拖延贷款人,杨某多次在网上购买假房产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等,以达到骗取贷款人的信任。后被害人发觉上当受骗而告发,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破获,杨某落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赃款被其挥霍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此案就是利用人的心理急需贷款进行诈骗的新型案件,如不加提防很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案中的多数受害人就是这么上当受骗的。主要是利用群众缺乏法律、网络、银行等业务知识,缺乏自我防范意识,趁虚而入。待受待诱骗成功后便失去联系。法官提示:

 1、市民办理贷款业务应尽可能的选择银行贷款,若选择民间借贷的应到正规的信贷公司、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实地洽谈贷款事宜。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都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因此在选择民间机构贷款时,要先查看该公司的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2、对于贷款条件过于放松的,事先要付手续费的,要提高警惕。向有关部门核实其公司真实性。对自称是某银行工作人员的要向银行核实其真伪,以免上当受骗。

 3、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对此类诈骗相关案情、犯罪手段、特点及预防方法进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提高对此类诈骗行为的防范意识。

 为此赋诗点评:

 无业游民本事大,冒充银职骗钱花;

 得手还债又吸毒,受骗贫民成傻瓜;

 无法还钱还造假,蒙混过关耍欺诈;

 法网恢恢疏不漏,既判徒刑又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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