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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人从银行取款出来男子尾随砸车盗走20万

  发布时间:2016-08-25 07:49:26


 一男子看到有人从银行取款出来,便一路尾随,等待时机窜入车内盗走20万元。海伦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8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612412时许,宫某来到海伦市南二道街某银行欲办理开卡业务,还未办理业务时,看见郭某手拎农业银行装现金的手提袋,遂怀疑郭某所拎内是大额现金,于是产生了盗窃的想法。宫某看见郭某走出银行上了一辆白色轿车,于是其驾驶自己的黑A213PY号黑色哈弗车尾随郭某,宫某害怕自己的牌照被沿途摄像头摄下来,于是用其车上的字母磁铁将牌照上的字母A沾上字母E。宫某驾驶车辆尾随跟踪郭某至海北镇某村4组路西场院内,将装有20万元现金的布袋放入了车内,趁郭某离开车辆之际,用一把剔骨尖刀将郭某车辆的右前轮胎扎坏,用所带镐把将副驾驶一侧玻璃砸碎,将郭某存放车内的200000元现金盗走,然后,开车逃到绥棱县,在绥棱县农村信用社给其朋友吴某汇款60000元,让吴某帮其偿还车贷。当天下午其又开车来到哈尔滨市,陆续偿还吴某、马某、宫某、刘某共计83000元债务。后宫某潜逃。201612717时许,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高某、刘某、杨某在佳木斯市火车站前发现宫某,上前对其表明身份并实施抓捕,宫某暴力抗拒抓捕,用手攥着羽绒服兜内的尖刀与公安人员撕扯,将高某左小腿致伤。经鉴定,高某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54615元赃款,并返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此类“把行”案件目标准,损失大,极有可能转化为抢劫等恶性案件。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遏制此类案件的蔓延,法官提醒各地金融部门要在显眼位置张贴警方告示等形式,提醒取款人员注意加强防范,提高群众自防意识,存取大额现金时应有人结伴护送,要保证不少于两人。同时,取款后仔细观察,注意沿途是否有人窥视、尾随,身后有无异常人员或车辆跟踪,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发生案件,要及时拨打110报警,以便在第一时间调集警力围追堵击,力争现场抓获。

 此案发人深省,为了避免此类案件再度发生,为此警示广大市民前去银行取款的时候,小心后面有双紧盯着你的贼眼。法官提醒,取款人到银行取款支取大量现金时,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注意在身边活动的陌生人,取款后不要将手提包、钱包和贵重物品,尤其是大额现金放于车内,离开车辆时应携带走所领取的现金,尽量将车子停放在有专人看护的停车场,停车时将车头朝外,尽可能将车尾抵近物体或墙,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

 为此赋诗点评:

 损男买卖已做亏,银行窥视要做贼;

 发现有人取大钱,开车紧跟尾相随;

 趁机作案扎胎背,驾驶玻璃被砸碎;

 二十万元巧盗走,立马还债不卑微;

 潜逃躲藏怕抓回,跑到佳市防警队;

 抗拒抓捕扎警察,妨害公务又犯罪;

 此案作为典之最,警惕市民要防备;

 银行取钱细观察,防患未然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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