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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贪杯无节制危险驾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8-25 07:54:10


 俗话说: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然而被告人杨某只听说过酒后不能开车,可他偏偏违反这一常理,醉酒后竟然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摩托车,结果触犯刑律,付出了代价。近日,海伦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6102030分许,杨某应邀到朋友刘某家喝酒,在刘某的劝说下喝的有点过量,酒后由于太兴奋,非要骑刘某的摩托回家,刘某怎么劝说也无济于事。无奈只好让杨某骑走。于是,杨某无证驾驶刘某的无牌照银灰色摩托车,还拉载着李某行至海伦市某乡十字街北05公里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无牌照灰色弯梁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陈某两人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鉴定对杨某静脉血进行检测,杨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95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又经法医鉴定,陈某伤情属重伤二级,八级伤残,杨某伤情为头皮挫裂伤,手挫裂伤。另查明,案发后,杨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陈某的谅解。杨某一次性赔偿陈某经济损失6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驾驶资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杨某从轻处罚,依法可对杨某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第1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据统计,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贪杯的杨某,虽然知道酒驾的危害,仍旧我行我素,酿下苦果。

 法官就危险驾驶案件的数量激增,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该类型犯罪案件的成因,从强化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功能作用入手,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一是加强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此类案件,形成高管高压态势,让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教育群众抵制酒驾。二是加强宣传力度。将“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作为法律宣传的重要内容,选择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理,通过新闻媒体将法律的震慑作用传递给社会,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自觉依法驾驶。三是加强协调力度。进一步规范量刑,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交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参与各级综合治理,切实推进对该类案件的预防和防控工作。

 为此赋诗点评:

 杨某贪杯不听劝,无证驾摩有危险;

 载人行走大街上,晕晕乎乎车撞翻;

 懵瞪爬起傻了眼,酒醒过后为时晚;

 悔不当初犯了法,被判拘役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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