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和被判管制的范某只想不劳而获,然而在监外执行期间他依然不思悔改,重操旧业,继续流窜作案,结果重返监狱。近日,海伦市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
据介绍,范某自2007年3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先后2次皆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在监外执行期间,依然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继续流窜作案,结果又重返监狱。
43岁的范某因手头拮据,在监外执行期间,又从操旧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4日,先后流窜到各大商场、超市的出入口和门前、银行室内、饭店屋内、小卖部、肉食店内、学校门口、人行道上等处,采取用大镊子夹兜扒窃的手段,扒窃14次,先后盗得闫某某大衣兜内两部手机,一部为金立黑色触屏手机,一部为白色苹果4S手机,盗得尹某某大衣兜内2700元,盗得孙某某外衣兜内2900元。窃得张某某钱包一个,内有2600元,身份证一张、农行卡一张,合作医疗票据等物品,盗得杨某某右侧衣兜内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3405.50元),盗得李某某外衣右侧兜内2000元。盗得庄某某外衣右侧兜内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4398.75元),盗得罗某某左侧大衣兜内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价值4763.45元),盗得伊某某外衣左侧兜内3000元,盗得刘某某右侧大衣兜内3000元,盗得王某某右侧衣兜内苹果6PLUS手机一波(价值4105.50元),盗得吴某某上衣左侧外兜内三星A5手机一部(价值1340.63元),盗得张某右侧外兜内三星A7手机一部(价值1706.25元),盗得一位四十岁左右女子200元,案发后赃款起出。
综上,范某共盗得财物价值35120.08元,赃款大部分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范某于2015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海伦市某宾馆门前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在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不思悔改,多次进行扒窃,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而且又犯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宣告管制不能从事哪些活动,禁止进入哪些区域?
一、被宣告管制不能从事哪些活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二、被宣告管制应该禁止进入哪些区域
《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为此赋诗点评:
中年男子屡不改,教养管制好无赖;
手头拮据操旧业,流窜作案把人害;
不劳而获得外快,吃喝玩乐乐悠哉;
不到一月又被抓,重返监狱太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