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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有法可依 但限于继承遗产内

  发布时间:2013-10-22 10:03:00


    海伦市某农村一老人杜某某去世,其儿子杜某继承遗产,该老人的债权人认为:父债子还 ,天经地义。遂将该老人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海伦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老人的儿子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偿还债权人借款2.5万元。 

    两年前,杜某某为做建材生意,缺乏资金,向朋友梁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了利息。2012年11月25日,杜某某因病身亡,所欠梁某的借款也未来得及偿还,所遗留下的部分建材产品全部由其儿子杜某继承。梁某在多次向杜某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将杜某告上法庭,要求替父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债具有相对性,谁负债,谁偿还;杜某某虽去世,但应有遗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经评估杜某某遗产价值2.5万元,而杜某又不愿多赔偿,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父债子还”虽有法律依据,但仅限于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范围之内。如果继承的债务大于继承的财产价值,对于超出继承遗产的债务,子女就可以不偿还,但子女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当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他就不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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