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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刚出狱 故意伤害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6-09-14 11:13:49


    男子齐某是个争强好胜的硬汉,动不动就帮别人打报复平,2015年3月就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满释放后,又于2016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将人打伤。近日,海伦市法院以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赔偿被害人姜某经济损失5、8万元。

    2016年3月的一天,齐某与好朋友王某之约到某小区看房,在看房期间,王某嫌房价太高,并与房主孙某讨价还价。性情中人的齐某在一旁看不下去了,并与孙某争吵起来,“你他妈是卖房吗,简直是讹人。”孙某也没让茬,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对骂起来,在对骂过程中,火冒三丈的齐某上前用拳头打孙某面部和胸部,将孙某打倒。被在场的王某拉开,孙某起身后,并与齐某理论,两人又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激怒的齐某疯狂的用拳头猛打孙某的面部、头部,再次将孙某打倒,被居民发现后并被制止。齐某看事不好迅速逃离现场躲了起来,孙某经医院检查鼻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经法医鉴定,孙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经公安机关侦查,将齐某在外地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为他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某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从重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重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并受到刑罚处罚后又重新故意实施犯罪活动,这类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性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分析:怎样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刑释人员家庭亲属应尽的社会责任。做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需要监狱、社会及刑释人员亲属的共同努力。

    比如:恶习难改,重蹈覆辙。在服刑期间,司法曾对这类人员进行多种形式帮管,但这些人中的大多数都染了种种恶习,在生活中为所欲为,不原意接受改造和教育。被刑满释放后有的短期内有所收敛,有的接着连续作案。

    此案的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仅2个月,又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罪犯自身的主观恶性较深,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在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学习未能触及其心灵深处,不能吃苦,刑满释放后仍追求不劳而获,不愿自食其力,习惯坐享其成的生活,在这种生活方式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往往想通过不法手段聚敛钱财,一夜暴富,从而铤而走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缺少亲情,自暴自弃。

    据统计,在刑满释放人员中大部分是农民或待业青年,只有一少部分人有正式工作,60%的人得不到亲友、同事的谅解和帮助。刑满释放后,待业青年找不到接收单位,部分农民的责任田在判刑后被集体收回,又不能及时被补给,生活失去了保障,以致于他们整日东游西逛,无所事事。有的罪犯在判刑后,爱人离婚,家里亲友对其冷嘲热讽,他们便产生了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心理,闲在家里,结交一些酒肉朋友而又重新犯罪。

    那就要求我们齐抓共管。即:1、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搞好监狱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罪犯出监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2、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3、提高家庭素质,改善家庭关系,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为此赋诗点评:

    争强好胜滋事汉,帮人看房惹事端;

    恶习难改又犯罪;打伤他人又进监;

    性情中人直心眼,交朋好友为路宽;

    好打不平心头热,触犯法律就打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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