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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淑兰申请执行海伦市海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6-09-20 10:51:49


    (一)基本案情

    宋淑兰(系海伦市经营农机配件商店业主)申请执行海伦市海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24日经海伦市人民法院调解,海伦市海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应支付宋淑兰货款23379.40元及利息等实际费用,此款于2015年5月15日起每月给付800.00元。

    由于海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宋淑兰向海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海伦市法院向海伦市海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孙丽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海伦市海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院调查,海伦市海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外债太大不能正常经营。但经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后海伦市海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丽华逃避执行。

    2015年11月6日,海伦市法院将海伦市海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孙丽华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黑龙江省高院政务网等相关网络及报刊上进行公开发布,同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通报,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等方面受到限制,压缩其经营发展空间,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后,2016年3月23日海伦市海华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丽华在组团到台湾旅游购买火车票、飞机票时被限制,迫于舆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担心今后没有生意可做,主动找到海伦市法院,遂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所欠款项主动支付执行法院,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使这起货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满意,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严格按照黑龙江省高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将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在网络和报刊上公开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向相关联动单位及时移送,使其在贷款融资、工商注册、减免税、购置土地、房产等方面受到限制,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融联动机制、失信信息共享等制度的作用于一体,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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