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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挖坑妨碍他人 伤人赔偿后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3-10-22 10:44:22


   “我要早知道在自家门前挖坑会给居民带来不安全隐患,说什么我也不会这么干的,更不能和人家争执!”,海伦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判决伤人者赔偿伤者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5万元后,伤人的王某着实后悔不已,如是说了这番话。

   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邻居吴某和王某在各自家门外清扫积雪,王某为了防止雪水冲入院中,在自家门口挖了一个坑以排雪水,吴某看到后认为影响出行,便上前理论。王某称其在自家门前挖坑与他人无关,两人因言语不和互相殴打起来,结果王某将吴某打伤,吴某住院治疗后出院。就赔偿事宜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后,吴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然是在自家门前挖坑,但影响了邻居的出行和安全,应当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对相邻关系都有明确规定,双方因此引发口角,进而发生肢体接触打斗,并导致吴某受伤,故王某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侵权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致伤后果时,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有了小摩擦,应当心平气和,理性对待,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切勿逞一时之勇,受伤的疼痛,伤人的埋单,甚至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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