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海伦市的小包工头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在海伦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据悉,海伦市的包工头因拖欠职工工资承担刑事责任,这在海伦尚属首例。
案情经过
2011年5月份,李某姐姐与开发商朱某签订了承建海事达小区7号楼、号楼房的建筑合同,并由李某承建此工程,李某雇佣白某、卢某、王某等人为其施工。双方约定: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资。工程完工后,李某并未按合同约定给工人发放工资。该起欠薪事件涉及20余名工人、总计21.9万余元工资。工人们多次向李某索要,李某以各种借口推脱。对于这种情况,工人们颇为不满,但每次在李某的安抚下,工人们还是放下情绪回家耐心等待。这时,李某“拆东墙补西墙”的一贯做法到了2012年不好使了。这一年,由于房子没有卖出去,本就效益不佳的工程雪上加霜,一直处于亏本状态。工人们意识到李某经营的工程陷入困境,也坐不住了,轮番地向李某讨要工资,甚至为讨薪进行了一次集体罢工。工人们无奈将李某投诉到海伦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海伦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则向李某发出了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指令,2013年3月12日李某和其父为工人们出具了欠条,约定2013年4月10日前还清拖欠的全部工资。到期后,李某故技重施采用拖延政策,他向工人承诺:4月底支付工资。又到期后,20余名工人找到李某要求结工资,李某推说“手头没钱”,又将期限定在了5月中旬。之后,李某仍未支付,并关闭手机不见任何人。2013年5月21日海伦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李某在七日内支付所欠工人工资。李某知道自己这次无论如何是发不出工资了,想到几天后还会有两笔高利贷紧紧追讨,他害怕了,作出了一个令他悔恨的决定——跑路。
李某悄无声息离开海伦,换掉手机号码,一直躲在吉林省长春市,“我怕被公安机关等部门追究责任。因为我欠了大量债务,还欠20名工人21.9万余元工资,我想这肯定是犯罪,所以不敢回海伦。”
两个月后,李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春天宾馆被民警抓获归案。这时,藏匿在外两个月有余的李某才知道,自己因为欠薪逃匿早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法官给被害人支招:欠薪处罚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具有三个条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恶意欠薪者在案发后,能及时改过予以发放,仍可获得从宽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