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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脚出狱又犯罪 死不悔改再“进宫”

  发布时间:2016-10-13 14:02:17


    郭某因伙同他人犯寻衅滋事、毁坏财物罪,2010年12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8日刑满释放后,因不务正业,好逸恶劳,又犯毁坏财物罪。近日,被海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同犯罪的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26岁的郭某系某镇村民。因伙同他人犯寻衅滋事、毁坏财物罪, 2010年12月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8日刑满释放后,因不务正业,好逸恶劳,又故伎重演毁坏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16年2月2日20时许,朋友徐某与前姐夫宋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徐某感到没了面子,便找到郭某一同前往宋某经营的某KTV歌厅找宋某理论,恰巧,宋某不在,徐某的气没处撒就手持铁锹将KTV歌厅门玻璃砸碎,并将吧台的大理石砸坏后离开。不解气的徐某随后与郭某又到某食杂店内找宋某也未找到,却看见宋某停放在食杂店附近的轿车,徐某便指使郭某砸轿车,郭某用铁锹将轿车砸坏,两人迅速离开现场。后宋某报案,公安机关经网上追逃,2016年3月22日被大连铁路公安处庄河北车站派出所缉拿归案,徐某在2016年3月28日投案自首。经鉴定,轿车被损坏价值8408元。在审理过程中,徐某、郭某与宋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对徐某、郭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徐某为泄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内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本案就是一起泄愤心理,被告人徐某、郭某故意毁坏宋某的财物达到其犯罪目的。

    为此赋诗点评:

    犯罪判刑应悔改,竟把法律抛在外;

    伙同他人来砸车,故伎重演图痛快;

    为了朋友不怕栽,释放出去又回来;

    不吸教训又犯罪,死要面子真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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