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交)。
被告人白某发现妻子陈某与好友韩某某曾发生过性关系,白某气急之下便让妻子陈某把韩某某约出来谈谈。妻子陈某无奈,于2013年3月11日13时许,将韩某某约至某饭店,在饭店等候多时的白某,见韩某某入时相约满心欢喜,韩某某也是欣喜若狂。可是,憋在心里的白某,上前拉住韩某某说:“你小子太不地道了,朋友的媳妇都上,你是人吗?”接着就用拳头猛打韩某某头部,韩某某怎么解释也无济于事,白某还是对韩某某进行殴打。白某感到不解气又把韩某某拉到北门外对其拳脚相加进行殴打,将韩某某打的跪在地上求饶。白某仍不罢手,并威胁韩某某,向韩某某索要1万元做经济补偿金,最后,韩某某在白某强迫下签下了1万元补偿协议书。白某这才罢手,拿着补偿协议书扬长而去。后韩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白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白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警示人们:在发现他人缺点错误或隐私后,一定要以正确合法的方法或途径去处理,切不可以意气用事或者以揭露他人隐私为由索要钱财,否则不但适得其反,甚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