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法院执行局执结了一起,十年来未能解决的执行案件。
该案件源起2002年10月,原告杨某诉被告海伦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已撤销)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法院于同年11月6日作出(2002)海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海伦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给付原告杨某拆迁补偿费、鉴定费等25 019.91元,判决后,海伦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始终未履行。2003年10月24日,申请人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时,由于申请人杨某患病在床,不能前往,委托张某来履行义务。海伦法院执行局在受理该案后,对该案非常重视,对该案中的执行标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海伦市动迁办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该动迁办隶属于海伦市政府管理,在执行上确有实际困难,经院研究决定将此案交叉到绥棱县法院执行,由于各方面受阻,也未能执行。
2009年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中,将此案作为重点进行执行。海伦法院经与市委沟通,院领导积极工作,并多次与海伦市动迁办领导协调,终于在2009年5月22日给付27 000.00元。本应执行到位,可是,申请人杨某认为太少,要求给付多年的利息,而未接收执行的款项。并把一切责任都推到委托人张某身上,张某却狮子大开口,不接受此款要求给付多年的利息,还多次到省院、市中院等部门上访告状,给法院施压。由于此案所涉及问题较多,需要解决的矛盾也多,如处理不好,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院长杜广伟对此案的执行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听取执行局汇报,并主动向人大、市政府、市政法委领导汇报,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在多方协调之下由市政法委书记顾春季、院长杜广伟、海伦市城管局共同参与协商执行此案。经过政法委领导及院长正确引导,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海伦市城管局同意给付申请人杨某房屋拆迁补偿利息18 000.00元。海伦市城管局已答应给付此款,但是,海伦市城管局始终不予履行。
在该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干警本着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为公、司法为民,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耐心向申请人做说服教育稳定工作,与此同时,数次到海伦市城管局找其领导落实,而海伦市城管局领导故意躲避不予执行。经过再三做工作,执行干警执着的敬业精神,感动了海伦市城管局领导,将此款于2011年5月26日交到申请人手中。最后,申请人同意按规定执行,从而避免了此案循环上访,使十年未能得到解决的问题,终于得以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