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徐某某经朋友介绍帮人收购西瓜贩卖,因所得劳务费少而心生不满,起了贪念,在送货途中私自将西瓜低价卖出,并将所得货款据为己有。近日,海伦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8月20日,被害人郑某通过熟人结识了被告人徐某某,郑某委托徐某某帮忙在海伦市收购西瓜。徐某某帮助郑某以每斤4角2分收购西瓜,共收购西瓜36000斤,价值15120元。8月21日,徐某某帮助郑某雇车装载西瓜运往山东省烟台市,运输事项均由徐某某办理,此事因徐某某帮忙,郑某给徐某某劳务费700元。但徐某某认为得钱太少,心里不平衡,便在签订运输协议时萌发了私卖西瓜占为己有的想法,并在协议书货主信息栏里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在货车运送西瓜途中,徐某某让司机将车开到大连,并在旅顺农资市场将西瓜以每斤3角钱价格卖掉。8月23日,在郑某察觉追问此事后,徐某某以“西瓜要烂了、每斤4角5分卖的”等理由欺骗郑某,后将手机关机使其无法找到,致使郑某损失西瓜款、运输、装车等费用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徐某某偷鸡不成蚀把米,一则是其贪念作祟,认为所得劳务费少却不及时与合作者沟通协商,而是觊觎其货物,私卖占为己有;二则是其法律意识淡薄,只知利字当头,却不知法律的戒尺就在身后。物苦不知足,得陇又望蜀,恶事不能为,守法才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