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大龙(已判刑六个月)的侄子小强作出一审判决,侄子小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2万元。大龙与村民刘某因琐事产生纠纷,本可协商处理,但他却鲁莽行事,指使他人砸车,结果伤了乡情领了刑。
大龙一直在镇上做渔业生意,生意做得不错,刘某见大龙收入不错,后来也做起了渔业生意。自己的“蛋糕”岂容他人分享?大龙决定要教训一下刘某。他把想法告诉了侄子小强,小强当即表示可以帮忙。2006年1月28日15时许,大龙带着侄子小强携带斧子、铁棒,来到本村王某某家养鱼池附近,看到刘某驾驶一辆奥迪A6轿车就上前一通乱砸,将机盖、风挡玻璃等多处砸坏,共造成损失9200元。案发后,大龙才知祸闯大了,并积极赔偿了刘某的车辆损失。后二人害怕法律追究,逃往外地躲藏。大龙于2007年7月被公安机关抓回,并于2007年7月被海伦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侄子小强迫于法律的压力于2012年7月19日从外地赶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龙因做生意与他人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对待,竟泄愤报复,指使他人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小强受他人指使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大龙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小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本案中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不是将财物占为己有或者转归第三人所有,而是将财物毁灭,使其丧失价值。犯罪的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报复或者嫉妒等等。过失毁坏公私财物,不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百姓一般认为,损坏东西要赔偿,但只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而从本案可以看出,如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