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公司解聘而不满侵吞了公司货款,不仅失去了工作,还将面临法律的惩罚。日前,海伦市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尤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货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今年45岁的尤某,于2015年3月1日被黑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聘为销售经理。在任职期间,收取该公司的客户货款时,让客户将货款汇入其妻子杨某的银行卡内。黑龙江省富裕县客户王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杨某银行卡内汇货款2.2万元;黑龙江省明水县客户付某某于3月13日向杨某银行卡内汇货款1.1万元;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客户姜某于3月27日向杨某银行卡内汇货款2.64万元。尤某用收取客户的货款偿还了个人债务。2015年6月份,尤某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客户姜某协商,让姜某用旺仔牛奶顶抵其欠该公司的货款。姜某同意后,尤某从姜某的瑞盈商贸公司将1.086万元的旺仔牛奶运到自己经营的宇阳商贸食品公司销售。尤某于2015年8月24日被该公司解聘而不满,于是,对自己经手收回的公司货款打起了歪主意。在与公司交接工作时,将自己负责从公司客户手中收取的货款未上交据为己有。
时隔一段时间后,公司财务部门与公司客户相互对账后,发现了尤某收取的客户货款没有上交公司,于是公司领导多次向尤某索要,由于尤某对公司不满,对此置若罔闻拒不归还。在公司多次索要后,尤某竟然不告而别,逃匿了。最终公司在联系不上尤某后,选择了报警。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最终在2015年12月14日被辽宁省建平县公安局在建平县正和宾馆208房间抓获归案。经审讯,尤某对自己侵占公司货款的行为供认不讳,2016年5月10日,在家人的帮助下将所侵占的货款全部退还给了公司,该公司对尤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尤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某在任黑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销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尤某庭审中认罪、悔罪,返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随着竞争的激烈,很多私营企业为了提高业绩,往往由业务员开发客户,货款通过业务员个人银行卡中进行转付;内部管理中对业务员提供的收款收据不认真审核,账目混乱;交款期限过长,致使大额款项轻易被挪用或侵占等;没有合理的制度作保障,客观上让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法官提醒私营企业主,为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一要规范内部制度管理,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加强员工法制观念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此案就是一起因公司管理不严,造成了尤某可乘之机侵占货款,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根据我省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万元的即为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赋诗点评:
公司招聘经理男,上任一百五十天;
收取客户销货款,一收就是几十万;
收来货款不上转,据为己有还欠款;
他的行为被发现,公司解聘他不满;
侵占货款拒不还,公司多次同他谈;
置若罔闻不理睬,选择跑路躲外边;
公司无奈找公安,经侦查抓获归案;
被追究关进监狱,犯了罪后悔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