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生病回家看望,为了在众人面前显得有面子,虽然没有驾照,却租车开车前往,结果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人撞伤后逃逸,伤者无法得到赔偿。近日,被告人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伦市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0岁的王某在大庆居住,虽然会驾车,但一直未考取驾驶证。2015年7月10日因奶奶有病想回去看望,并对女友孔某说想租一辆车回海伦,孔某二话没说,就到朋友王某所开的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马自达轿车,价格每天150元。于是,由王某驾驶轿车,两人从大庆前往海伦,当晚23时许,王某驾车由西向东行至鸡讷公路海伦路段三门谢家粮库东十字路口时,将在路边行走的黄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黄某伤情属重伤二级,。左大腿截肢缺失属五级伤残,面部瘢痕属十级伤残,右踝关节功能丧失属十级伤残。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时隔九个月,王某迫于压力于2016年4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王某家属未能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及其家属不谅解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请求法院对王某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租来的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将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撞伤,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并在肇事后驾驶车辆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在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认罪悔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2013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大庆开发区法院判刑一年,罚金三万元。系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被害人可向租赁公司和承租人追讨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对伤者来说,车主是谁他就找谁。车主跟其他人之间有关责任的约定不得对抗伤者。对于车主,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可以参考行业通行规则来划分权责,如果没有代表性的被普遍承认的行业规则,则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讲,被害人可向租赁公司和承租人追讨车辆损失赔偿。同时,提醒车主,车辆租赁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责,以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为此赋诗点评:
中年男子挺好摆,回家看望病老奶;
会同女友来租车,二人一起往家开;
途中肇事人撞坏,无证驾驶没了脉;
害怕逃逸不施救,罪有应得太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