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从中获取非法收益。海伦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徐某作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款1万元的判决。
今年43岁的徐某系绥棱县郊区的一个农民。2008年5月份,徐某自己出资在海伦市社会福利院鲁南租得厂房一处,购买了生产防水卷材的成套设备,登记注册成立了海伦是源圆防水材料厂,自己注册了“源圆”的商标,生产加工防水卷材,对外开展销售业务。工厂经营了一段时间以后,看到防水卷材销售市场竞争激烈,自己虽苦心经营却盈利不多,产品知名度低,销售量差,徐某暗自焦急。他觉得要想赚大钱,必须在防水卷材销售上另想办法,走捷径。作为行业中人,他深知在黑龙江,“SBC”和“矩圆”商标在市场上比较受欢迎,利润空间也很大。于是他“灵机一动”,何不在自己的货上假冒“SBC”和“矩圆”商标对外销售呢?而产生冒用他人商标生产产品进行销售的歹念。经过一番准备筹划,2012年10月31日,徐某利用其在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务工之机,获得的产品合格证书,并委托做假证人员制作的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模板等工具,冒用哈高科绥棱二塑有限公司注册的“SBC”和“矩圆”牌商标,堂而皇之地打上“SBC”和“矩圆”商标,将其生产的135斤/卷和147斤/卷的“SBC”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各150卷欲销售至山东的客户,从中牟利。案发后,警方在其生产地点将全部产品查获,经价格鉴定:被扣押的假冒防水卷材价值87 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鉴于徐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徐某积极交纳罚金,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点评: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徐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入市场销售,这种非法经商行为,情节严重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