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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非所有权 逃避执行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1-11-02 15:44:34


    近日,海伦市法院执行局对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物权保护纠纷依法进行执行时,被申请执行人王某以房屋优先购买权为理由提出异议,而拒不执行判决,法院多次进行传唤,对被申请执行人王某进行说服教育未果,为了尽快执行判决,保护申请执行人周某的合法权益,并对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实施拘留处罚,并责令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立即腾出房屋,被申请执行人王某在法律的压力下,将占有多年的拍卖房屋迅速腾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某,使一起多年上访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007年10月23日原告周某以拍卖的方式购买了原海伦市第八粮库位于向阳街商服房屋一处,面积为351.28平方米,买卖合同订立后,由于海伦市第八粮库先前将房屋租赁给赵某,承租租赁合同终止时间为2009年3月1日,海伦市第八粮库与原告周某签订一份交付房屋协议书。协议约定:“租期届满时,将房屋交付原告周某使用,逾期不交付,每年赔偿20万元损失。”2008年4月3日,承租人赵某(系被告王某之妻)以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确认原告周某与海伦市第八粮库买卖合同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承租人赵某主张的享有优先购买权不成立,承租人赵某虽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但居住只是一种使用权,承租人赵某以其拥有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承租人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后承租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绥化市中院于2008年12月10日受案后,以承租人赵某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将一审判决撤销,同时并作出海伦市第八粮库与原告周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此期间,原告周某于2009年1月7日到房产管理部门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告周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2010年2月2日绥化市中院以被告王某仍继续占有原告周某购得并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行为已构成侵权,应立即腾出房屋,作出一审判决正确,维持了原判决。

    2011年1月5日原告周某到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王某以此案现由省高院审理,正等待处理结果为由,态度非常生硬,并百般阻挠法院执行,不管执行人员怎么讲解法律,就是不腾出房屋。执行人员本着和谐执行的司法理念,多次对被告王某进行依法传唤,被告王某却以各种理由躲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深入到被告王某处进行说服教育,被告王某就是不听劝阻,与执行人员抗衡,还叫嚣:“不倒房你法院还能怎么着。”任凭执行人员怎么劝说也无济于事,由于被告王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规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找被告王某,被告王某对法院置之不理,不接电话,多次传唤也找不到被告王某,执行人员为了尽快将此案得到解决,采取了蹲守方式,将被告王某找到。并对被告王某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被告王某的妻子赵某多次到省法院、市中院上访,继续阻挠法院执行,并给法院施压,不让执行。在执行人员再三的说服教育下,通过从法律上晓以利害,从现实上动之以情,并找到被告王某的好朋友做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后,被告王某认识到错误,主动委托好朋友与家人将房屋腾出,并于原告周某签下了执行协议,原告周某“寄存”了四年的权利终于获得了保障。

    当原告周某接收到房屋时,激动地握住执行人员的手感谢道:“想不到四年的老案件你们还如此在心,谢谢法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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