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朋友邀约喝酒,不胜酒力,犯糊涂的男子酒后发疯既砸东西又打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近日,海伦市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严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都是我酒后没控制好情绪,我诚心认罪悔罪”,站在被告人席上,海伦籍的被告人严某真是悔不当初。
无业的严某,2015年8月1日19时许,与朋友在一起喝酒,不胜酒力的他驾驶一辆现代途胜轿车。沿着某镇二道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南北道和北二道街道口时,与章某驾驶的松花江半截车相遇,严某急速右转追上章某的车,将车逼停,严某下车欲打章某,张某见势不妙驾车逃离,严某驾车在后面追赶,并驾车连续撞击章某的车三次,将车撞翻,导致章某和乘车人郜某受伤,造成张某的车辆损坏。而后,严某驾车逃离,回到自家货站给亲属柳某打电话,柳某未接,严某气愤不已,从家拿出菜刀和片刀各一把,来到柳某的舅舅汪某经营的家电城,让汪某给柳某打电话,并对汪某动手,汪某无奈给柳某打电话,此时,严某用刀砍汪某家的柜台、电话和电脑显示器,又跳进柜台对汪某进行殴打。正巧颂某来家电城缴费,看见此场景欲往出走,被严某叫住,严某从柜台跳出又对颂某进行殴打,致颂某左耳受伤。严某打完后,从汪某家电城出来,路遇行人皋某,有气可无处发泄的他,上前无故又殴打皋某,致皋某额部外伤、头皮血肿。后严某逃回家,听说有人报案,误以为是柳某,又持刀去找柳某,被柳某劝回家。案发后,害怕公安机关对他追究而逃跑。在家人的劝说下,严某于2015年8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同时,赔偿了章某、郜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严某有前科,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邓某听到判决后,后悔地说:“都是喝酒惹得祸,当时喝醉酒了脑袋一塌糊涂,不但伤及无辜,而且还要失去一年自由,后悔来不及了啊。”严某在面对自己因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时,后悔不已。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等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可处1个月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近年来,由醉酒而引发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现象有增无减。饮酒过量后,行为人的控制能力、辨认能力会明显下降,多数人控制不住时会有暴力倾向,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也给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和隐患。因此,喝酒时应该掌握一个度,千万别喝醉,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不然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后悔就晚了。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定义,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