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05-18 11:0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另外,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63252360
位访客
海伦市人民法院地址: 海伦市党政办公中心西侧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