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22 09:15:41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一、司法救助的对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继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二、司法救助的程序
    1、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又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申请,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3、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经审查,不管是否符合条件,都应在收到申请后的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三、减交、缓交诉讼费的标准
    1、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
2、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其他
    1、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充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