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心生不悦,恼怒后追砍对方。海伦市法院日前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2月22日18时许,韩某与张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韩某便邀请张某某来协商处理,协商未果。韩某心生不悦,与张某某争吵起来,张某某自感理亏便起身离开,韩某看张某某要走,上前拽住张某某,张某某不从挣开后拔腿就跑,激起韩某恼羞成怒追撵张某某,追上后韩某顺手从衣兜里掏出一把砍刀砍向张某某头、肩、背部等处。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韩某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后韩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因债务引发纠纷,而不能理智的来处理,恼怒后将人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韩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其具有悔罪表现等信用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以案释法】缓刑的适用有严格要求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指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其适用须符以下条件:①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从案件来看,韩某在本次犯罪中虽然持械砍伤被害人,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债务纠纷所引起,且被害人是有一定过错,最终韩某因债务未协商成而恼怒,失去理智造成被害人的伤害的发生。所以,法院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韩某符合缓刑条件,对韩某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