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摩托致人伤 被判缓刑禁饮酒 作者:冯国春 发布时间:2014-03-07 14:07:38
二年内禁止饮酒!海伦男子严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一人受重伤,犯交通肇事罪。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严某禁止饮酒。
2013年10月17日晚,严某的朋友王某约其一起吃饭,在酒桌上,严某与王某喝了一瓶白酒、三瓶啤酒。饭后严某借用王某的一辆无号牌摩托车,称自己出去办点事,便慌忙的未戴头盔骑上摩托车,从海伦市南二道街由南往北行至北门路口路段时,由于车速较快,为躲一行人,导致车辆失控撞到路边倒地,正好撞到路边行走的张某,直接致张某髋骨骨折,严某也受了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在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且驾驶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由于严某有一定悔罪表现,其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的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二年,缓刑期间严某禁止饮酒。
法官点评:这是一起喝完酒后醉酒驾车肇事案,《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民生的保护。法院根据严某醉酒状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对其判处了刑罚。同时对严某下达了“禁酒令”。“禁酒令”可以时刻提醒被告人,对被告人的禁酒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禁酒令”能够得到执行,如果被告人违反“禁酒令”,将有可能被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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