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伦市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齐某以被告孟某向其借款未还,诉讼法院,经法院审理,严格审查证据,作出被告孟某给付原告齐某6.3万元的判决。
【案情简介】原告齐某与被告孟某系好朋友关系。2013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3日,被告孟某因家庭生活及购买营运车辆,先后向原告齐某借款11.9万元。借款后,被告孟某偿还部分借款,尚欠8.3万元未还,原告齐某索要无果,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孟某给付借款。庭审中,被告孟某矢口否认向原告齐某借款的事实,辩称原告齐某盖房子时在被告孟某处拿款,原告齐某向被告孟某汇款是他还款。
经法院审理及当庭核对证据,原告齐某当庭提供女儿与被告孟某的通话录音,通话中,被告孟某明确承认欠原告齐某63 000.00元,应认定被告孟某欠原告齐某借款数额为63 000.00元。被告孟某以原告齐某向其汇款系偿还借款的抗辩主张,与原告齐某的女儿通话录音相矛盾,且被告孟某不能提供原告齐某向其借款的证据,法院对被告孟某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是当事人论证自己主张和要求的重要论据。法官要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必须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以本案的客观事实作基础。因此,证据在诉讼证明中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当事人能否向法院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将对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就是提供证据,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有举出证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核实,是指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和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调查的提交到法庭上的各种证据进行客观正确的分析判断,查明真伪和证明效力的大小,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活动,其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民事审判的基础环节。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调查的证据,其目的就是为了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民事案件。正确运用证据的前提是查明证据的真伪和证明效力的大小,只有证据确实可靠,才能保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防止错案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实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与案件有无直接联系,联系程度大小,证据的真伪情况如何,均需要法官认真审查判断。鉴于上述情况,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案件的需要及各自的不同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各种形式的证据,如何审查与采信,需要承办案件的法官加以重视和认真研究。
从此案分析来看,审查判断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审查证据的时效性。举证时限制度是把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的举证行为限定在诉讼中某一时间段的司法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已经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因超过举证期限,对方当事人不予质证的问题。法官应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可以给予双方当事人同等的再举证的期限,而后再继续进行质证。 二是审查证据的客观性。 在证据的可采性审查阶段,对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只是形式审查,也是对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客观事实的具体内容的审查。首先,要查明证据所记载或反映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有无明显的虚假和自相矛盾的现象。其次,要审查证据同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其联系程度如何,从而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只有证据的具体内容同案件事实有联系,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进行使用。最后,要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联系或有无矛盾。如果不同证据的具体内容之间有矛盾,更要认真对待,排除其矛盾,确定其是否真实可靠。 三是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证据调取方式的合法性。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即审查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如单位证明是否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等。凡证据形式不合法的,即丧失可采性。审查证据调取方式的合法性。包括审查取证主体资格及证据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四是还要对各种证据的特点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各种证据有其不同的特点,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是不同的。一般说,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要比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确实可靠,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又容易被伪造。同时,就书证来说,又有不同的分类,比如书证分为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殊形式的书证等,公文书证和特殊形式的书证又比私文书证和普通形式的书证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法官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应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进行审查。例如对证人证言,应注意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其文化水平、认识能力如何,以及他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外界条件;对书证应注意审查属于有关单位制作的公文书证或是公民个人制作的非公文书证,公文书证是否符合有关公文规范,是否属于伪造等;对视听资料要注意审查其是在何时形成的,是原件还是复制品,有无剪接和伪造等现象。只有对不同的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确定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证明力。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每年都受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要求承办案件的法官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能够掌握运用审查证据的方法和技巧,具有具体分析、综合判断证据的能力,去伪存真,依据有效证据科学客观地判定案件事实。